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利用档案须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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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、办理时间:周一至周五上午8:30-12:00,下午14:30-17:30,法定节假日及寒暑假除外。

二、利用档案需出示单位介绍信及利用者有效身份证件。

三、准确提供所查档案的相关内容(如时间、原所在学院、主要内容、查阅目的等)。

四、未经同意不得将档案擅自带出档案馆利用室,如需借阅,需经馆领导批准,并办理相应的借阅手续。

五、阅档时不得随意涂改、拆卷、划圈、眉批、增删、抽页、剪裁、污损、遗失,一旦发现上述情况,按《档案法》有关规定严肃处理。

六、如需复印、拍照(不准使用闪光灯)档案,需经档案馆同意,不得拆卷、摘抄、复制和查阅卷内其它无关的档案材料。

七、不便交利用者直接查阅的档案,由档案馆工作人员进行查阅。

八、补办学历证明、成绩证明者,需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,并准确提供相应的个人信息。若委托他人办理,需代办者出示本人身份证、毕业证、学位证复制件及当事者的授权委托书(包含委托人的有效身份证件、个人信息说明,委托内容、委托人亲笔签名等)。单位派人前来认证、查阅,需出具单位介绍信,并出示查阅者有效证件及被查者相关证件原件或复印件。

九、学生需查询个人档案,请联系原所在学院学办;在校教职工如需查询个人档案,请联系校人事处。

十、查询我校已故人员档案,需提供已故人员配偶、子女的有效证件。

更新时间:2016年09月08日 10:18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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